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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语委,相关省、自治区民委(民语委),部属各高等学校,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,国家语委在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《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(国语函〔2011〕7号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2011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2015年9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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